第94章 鄧叔叔跑路的原因
“殺傷力”“對社會巨大危害”的漢字語言規範問題是“**”亂象問題的根源之一
我們國家對於語言詞彙的法律規範還尚處於空白,不象英國等國家,對於一些特定詞彙有特定的法律責任的應用。
如果你在國外的報紙上刊登,一個玩具槍可以在5米外穿透三層報紙,因此具有“巨大殺傷力”“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那麼你就等著上法庭受審,告你的有可能是玩具槍廠商,也可能是任何看報紙的人。
但是這種新聞刊登在我國的報紙上,就會有很多人信以為真,認為確實“具有對社會重大危害”。
國際慣例上,對於“殺傷力”的通常標準,對於微型飛行物體來說,微型飛行物體直接侵徹入人體除了眼睛以外的皮膚內,才算得上是具備致傷致殘的必要條件,因此可以用“具有殺傷力”這個詞彙來描述該微型飛行物體的效能。
一般來說,對於玩具槍發射的6毫米口徑塑料球,需要射入人體皮膚的動能要7焦耳以上,我們調查了扶桑國還有香港地區台灣地區的法律以及歐洲幾個國家的法律,均都以焦耳來作為玩具槍是否威力超標的依據,比如扶桑為0.9焦耳,香港為2焦耳,這些都作為一個法定依據寫入正規的法律正文中,成為司法鑒定的依據。
目前我國冇有新聞法,因此新聞報導中,涉及玩具槍的描述五花八門。
例如【北國新聞網】**年7月5日發表的《****暗戰調查:改裝後可百米外射穿3合板》,其標題所論述的,按照物理學公式粗略推算,估計至少出口動能也要達到50多焦耳以上……
如果真是這樣,在近距離足夠造成嚴重傷害,但是根據該記者**鵬的描述,我們發現其在新聞文稿所論述的完全屬於上麵第一大類中所描述的電動玩具槍。
經過我們谘詢香港空氣軟槍射擊運動的相關部門的專業人員,他們表示,作為空氣軟槍,即便是非常大的修改內部的零件也不可能達到50焦耳以上.
也就是說,3焦耳的能量能夠支持重量在0.2克的BB彈直線飛行,距離不可能超過45米,最遠極限也隻能飛行70米落地,而3焦耳出口動能的BB彈,因三合板材料不同,在7米到9米處左右,由於空氣摩擦減速,就已經完全喪失穿透一般三合板的動能,經過筆者的朋友在香港的相關機構內的實踐,得出上述結論,因此,記者**鵬已經涉嫌杜撰虛假數據,混淆視聽,欺騙群眾、違反新聞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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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這批槍屬於**,鋼珠實心,射程雖不到兩米,但如果對著人,卻能打出血泡。”
經過我們核實新聞插圖中照片所拍攝的所謂“**”,經過辨認確定為某廠生產的手拉氣動類型的玩具手槍,全鋅合金軟金屬外殼,內部塑料,仿製柯爾特.25手槍,該玩具的實際槍械特彆小巧,而玩具槍的汽缸容積也小,冇有“威力”可言。
在香港經過實際裝配鋼珠試射,射程連一米都不到,鋼珠直接從槍口掉落地麵,至於記者**蘭在新聞報導中所描述的,“射程雖不到兩米,但如果對著人,卻能打出血泡。”的言論,我親自做了實踐,讓一人用手拋擲6毫米鋼珠,射程約為3到4米,砸中我的裸露的手臂,冇啥痛的感覺。
並未見該記者所論述的“血泡”出現,並且該玩具槍並非在中國的製式武器的仿製品,冇有在中國出現該型號真槍的任何可能性,且外觀粗糙,外部零件不真實,具有初等軍事素養的人基本可輕鬆辨識,也不存在“心理殺傷力”,更談不上對社會所謂“危害”。
經調查,記者**蘭已經涉嫌以明顯虛假數據欺騙公眾,造成公眾不必要的心理恐慌,違背了新聞記者所必須遵守的基本道德準則,對於此類敢冒天下之大不違的“記者”,應該予以行政和法律的嚴肅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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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網上這樣反對的聲音很多,可是官方卻不這麼想。
看看關於鄧叔叔的文章。
《天北市昨端掉地下“軍火庫”》
切,這篇文章滿篇謊言。
有網友們當天就指出:
該文章從頭到尾充滿自相矛盾,和問題數據。
第一,即便是文章中非法販賣的4.5毫米口徑的CO2高壓氣體射擊靶體育用槍,目前威力最大的也絕對無法“射穿厚達3厘米厚的木板”,更何況是在射穿4層紙盒之後!氣槍的威力要比CO2類型的更大,經過實際測試也無法做到這一點,難道該記者所見到的所謂木板比泡沫塑料還要軟?
另外,該文中所論述“記者親手試**一把美國現役軍用M-9仿真手槍,在穿透4層紙殼後,子彈仍能穿透一張3厘米厚的木板。”中,所謂M-9外觀這種類彆的“軟槍”,彆說是木板上能否留下個印記,兩層包裝紙盒能否貫穿都成問題。且M9型號的真實意大利製和美製手槍,由於管製嚴格,也因為我國軍、警並未裝備,基本不可能在中國境內出現,具有一般初級軍事素養的人員均可辨識。這就是一個數據上非常重大的以新聞為工具欺詐公眾的嚴重事件。
二,徹底的自相矛盾,文章中,記者人員被邀請參加野戰遊戲,但是在遊戲前,卻發現“**子彈直接打穿了木板和啤酒瓶子,並陷進路邊樹的樹乾裡。記者當場就被嚇倒”。
稍微有一丁點智商或頭腦的人,都會看出其中破綻,不知道蔣先生的這些朋友是請他去玩呢,還是去參加“屠殺大會”?
三,嚴重的捏造數據!文章中出現了大量令人震驚的捏造數據,這種堂而皇之、不知所雲的扯蛋數據,不知道是根據什麼而編造出來的!乃是建國之後,我國最嚴重的新聞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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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對“社會巨大危害性”這個詞彙的濫用,也是造成我國不明真相的公眾對於空氣軟槍抱有不正確心理的根源,如果5米外隻能射穿8到9層報紙的能力,是非常“令人震驚的巨大威力,”因此“具有對社會的巨大危害”,那麼我手上長著一根能捅穿十來層報紙的手指頭,是否我的十根手指頭加起來,可以威脅整個地球乃至整個銀河係的和平,可以屠殺全人類了?
我不知道為什麼這樣荒誕的因果關係,為何一遍又一遍地不厭其煩地堂而簧之地出現在堂堂天朝的各大報紙上?不過一個事實可以肯定,極少部分法律工作者居然也跟風叫囂,宣稱能在1米內捅穿三層報紙的玩具槍,即可認定為“具有對社會巨大危害性”的標準,並不是以我個人的理解,他們這種行為,是對全中國法律工作者智商上的侮辱和對頭頂上神聖國徽的褻瀆……
不管怎麼說。
在這些笨蛋當權者的手下,隻是賣兩把玩具槍混飯吃的鄧叔叔的倒黴,那是一定的了……()
